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