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