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