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