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