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