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打击、报复举报人;

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