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打击、报复举报人; 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