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

约谈;

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