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
约谈;
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
约谈;
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