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六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八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九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十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十一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经营者主动报告等途径,发现涉嫌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垄断协议的必要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垄断协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涉嫌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申请,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 第二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决定中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二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协议的基本情况、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 第二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终止调查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告知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三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垄断协议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 第三十三条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提出申请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垄断协议调查、处罚程序未做规定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有关时限、立案、案件管辖的规定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