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

前款规定的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认定,认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经营者达成、实施协议的事实;

市场竞争状况;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协议对商品价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影响;

协议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

协议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与认定垄断协议有关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