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