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