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剧制作、经营管理,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电视剧制片人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电视剧制片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电视剧制片人应持有《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制片人”系指电视剧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核心组织管理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资格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及独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制片人。 第五条 国家广电总局主管全国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工作,对制片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第七条 资格取得程序: 第八条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由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二月定期举行一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 第十条 申请换证时应填写《电视剧制片人换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电视剧制片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第十四条 被撤销制片人资格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未取得《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人员制作的电视剧,电视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 第十六条 国家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全国《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核发情况。 第十七条 证书遗失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电视剧制片人资格审查、考试、颁证、核发换证等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玩忽职守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十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人事、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