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 第十条 申请换证时应填写《电视剧制片人换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电视剧制片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第十四条 被撤销制片人资格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未取得《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人员制作的电视剧,电视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 第十六条 国家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全国《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核发情况。 第十七条 证书遗失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