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在其组织管理的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其组织制作的电视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其他违规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