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在其组织制作的电视剧中出现严重政治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其组织管理的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以不正当方式取得上岗证书的。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将《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转让他人使用的。
在其组织制作的电视剧中出现严重政治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其组织管理的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以不正当方式取得上岗证书的。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将《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转让他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