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作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一)和(二)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三)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