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四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一)和(二)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