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一)和(二)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三)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