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六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