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三)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需办理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