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