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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作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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