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