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作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