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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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