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情节严重的;

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