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发布机关
应急管理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0年11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 2026年5月6日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2026年5月24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7个方面: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七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八条
“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第十九条
“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第二十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