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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经备案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改扩建煤矿在改扩建区域组织采煤(经备案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改扩建煤矿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