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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矿井单回路供电。

建井期间矿井短路贯通后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时,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

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同一变电站同一母线段或者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但其中一回路因故障、检修不能正常运行时,仍然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