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井工煤矿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视频监视系统,露天煤矿未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过滤、篡改、屏蔽、隐瞒或者销毁井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视频监视系统或者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系统数据。
井工煤矿井下甲烷传感器安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下列地点未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巷道中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采(盘)区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下风侧3m至5m范围内;煤仓上口下风侧;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及排放口下风侧栅栏外。
施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时,在下风侧5m至10m范围内未设置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功能、甲烷电闭锁功能失效,造成甲烷超限后不能报警、不能切断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甲烷传感器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周期调校。
为规避超限报警采取堵塞、包裹、喷雾、隔挡、风吹甲烷传感器或者压缩量程等方式,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失真。
露天煤矿影响作业人员安全的采场、排土场未实现边坡监测预警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