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

发布机关 应急管理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