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