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在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在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