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