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