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