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