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第十九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