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