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