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