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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露天煤矿将剥离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2家以上单位,或者承包方转包、分包剥离工程。

露天煤矿未对剥离工程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工作面进风巷除外)及特殊作业(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动火作业、启封密闭墙、封闭火区)地点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

瓦斯等级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低瓦斯矿井未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作业、煤巷施工超出鉴定范围、开拓新水平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时,未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未在6个月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的除外),或者鉴定、直接认定前,未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

有瓦斯动力现象。

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

隐瞒采掘工作面或者下井人数。

立井、倾斜井巷升降人员的提升装置未安装过卷和过放、超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提升容器位置指示、闸瓦间隙、松绳、减速功能、错向运行保护,或者保护失效后仍然运行。

架空乘人装置未安装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防反转、越位保护,或者保护失效后仍然运行。

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阻燃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

带式输送机未安设烟雾监测装置或者失效。

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滚筒下风侧未安设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或者失效。

掘进工作面前方老巷、老空情况不明盲目掘进作业。

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挑顶、刷帮、替棚、处置着火点(高温点)时,维修(处置)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

突出煤层、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在采掘工作面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

采煤工作面不能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2kW·h以上电量锂电池在井下充电时,未在专用充电硐室充电,或者专用充电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未设置具备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的甲烷、一氧化碳、氢气、烟雾和温度传感器。

井下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因透(突、溃)水造成采掘工作面被淹,井巷、采掘工作面发生冲击地压动力现象造成巷道严重变形、设备损坏或者因火灾封闭工作面(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