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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或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

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按照规定时间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