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存在未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进行采掘作业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直接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除外)的: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当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过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煤矿,区域预测工作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对不掌握分布规律和预测资料的煤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采取区域防治突出措施情形之一的: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未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时未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卸压瓦斯,或者没有受保护层保护的范围未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而进行采掘作业。
区域预抽钻孔评价单元控制范围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
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下同),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上述(1)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煤巷两侧控制范围与上述(1)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围与上述(1)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对距本煤层法向距离小于5m且平均厚度大于0.3m的邻近突出煤层,预抽钻孔控制范围与本煤层相同。
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采取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情形之一的:
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揭煤作业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
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5m至2m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
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②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③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④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⑤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揭煤验证;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者穿过煤层。
采掘作业进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以内。
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情形之一的:
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任一指标达到表4至表7规定的临界值以上或者达到实际考察的临界值以上,未采取防突措施。
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钻屑量、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数据人为造假。
在采掘生产、实施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时,未补充采取防突措施继续作业。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未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绝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