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或者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30%。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装、回撤工作面除外)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矿井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不含交接班期间)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增加的人员不计入),或者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限员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