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7个方面: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瓦斯超限作业。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超层、越界开采。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
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
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