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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实际供风量小于需风量75%。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升级改造、更换期间,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除外)。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

未按照设计形成矿井或者采(盘)区通风系统。

生产水平或者生产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没有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或者矿井总回风巷。

进、回风井之间,总进、总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

采煤工作面风流短路造成瓦斯积聚、超限。

生产采(盘)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盘)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盘)区,但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准备采(盘)区在未构成贯穿整个采(盘)区的通风系统时,开掘回采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回采巷道。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或者出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巷道贯通时,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停掘的工作面未保持正常通风。

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井下永久密闭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