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有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水路运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航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第五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运输船舶,应当服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管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出示有关证件、账册、单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如实答…

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为: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体运输户(联户)同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九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发生违章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应当处罚责任人。 第十一条 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同一违章行为已由一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作了处罚的,其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二条 因违章事实不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者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者违章行为要由船舶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收存《船舶营业… 第十三条 违章当事人妨碍航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章行为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水运统计管理行为的处罚:不按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填报运输统计报表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报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违章行为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际航线运输船舶临时从事国内营业性运输时,有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