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目、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

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

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收缴其全部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