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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违章行为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水运统计管理行为的处罚:不按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填报运输统计报表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报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违章行为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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